性侵是指违反他人意愿,对其做出与性有关的行为,施害者出于性目的,据悉一外籍男教师被指曾性侵女学生,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?受到侵犯后该怎么办?和小编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。
一外籍男教师被指曾性侵女学生
12月29日,网曝湖南长沙前雅礼中学国际部一名美国籍外教在教学期间诱奸、骚扰、性侵女学生,引网友关注。
该网友发文称自己第一次被侵犯时,只有十五六岁。
29日,雅礼中学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知晓此事,目前正在核实相关情况,并称该教师已不在该学校任职。
29日,长沙市教体局回应称已经在调查中。
网友爆料目前该外籍教师已经入职广东佛山国际学校,29日,广东佛山碧桂园国际学校工作人员回应称正在调查。
受到侵犯后该怎么办
发现自己被性侵后,最有利的一个维权手段就是立即报警,在警察的指导之下来搜集和固定证据。
但是如果现场情况混乱,不具备立即报警的条件该怎么办?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莹建议,作为被侵害人,应该要有意识地去搜集和保存证据。
“包括被害人的陈述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、证人证言、物证,还有聊天记录等书证、DNA的鉴定,包括一些现场勘验等都属于证据。”
徐莹认为,如果要认定强奸行为存在,至少要有几方面的证据来证明。首先,确实发生了性关系;
其次,发生性关系时,一定存在着暴力威胁或者一些其他手段;第三,性关系的发生违背了妇女的意愿。具体的证据是围绕这几个方面来形成的。
然而被侵害人如何判断证据是否足够充分?徐莹表示,要看这些证据是否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。可能有一些不是很重要的证据缺失了,但是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存在的,如果它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,这个时候其实也是可以认定犯罪的。
在受到侵害前,我们又有哪些预防措施?民法典修订后,有对于女性权利的保护条款。徐莹指出,民法典要求机关、企业、学校等单位都应该采取合理的预防、受理、投诉、调查、处置等措施,来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行为。
在徐莹看来,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其实我们的企业应该设立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女员工的权利。
而在现实生活中,被侵害人不一定是女性,对此徐莹提到,在刑法修正案里,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被修改为了他人,意味着男性也包含在强制猥亵的对象内,他们的权利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。